top of page

去病化三十年,「不再恐同」仍是未竟之旅


5月17日是什麼日子?是許多公眾人物、歷史名人的誕生、逝世之日,是挪威的憲法日,也是「國際不再恐同日(International Day against Homophobia, Transphobia, and Biphobia,簡稱IDAHOT)」。這是聯合國在1990年正式將同性戀自疾病列表刪除的日子,為了讓世人更了解同性戀(變性、雙性戀),關注因為恐懼、歧視而產生的生理和精神暴力與不公平對待。


在台灣,30 年前後的時光背景有所不同,社會風氣日益開放、自由,不僅是政治、教育、言論,自由也包含性傾向的多元。30年前,我們不會想到「同性戀」可以大大地出現在報紙頭條、有超過萬人上街遊行(甚至2016年12月10日的十萬餘人)。

然而,臺灣社會雖然出現愈來愈多討論、理解,卻仍存在不少憎恨、質疑、害怕。異議的一方站的位置是光譜上「保守」的一端,但反對方也不是一塊大鐵板,他們有著不同的論點:

1 小孩同時需要母親和父親

2 婚姻由血緣所建立

3 愛滋病疑慮

4 同姓戀是罪(宗教)

5 婚姻定義不應被破壞

6 同志家庭的孩子會變成同志

7 同性婚姻不具自然生育的可能性

並非所有國家都已開放同性婚姻,相關的正反論述也在國外形成熱議。在2015 年10月28日,「udn 相對論」的平台也對於「我國應否開放同性婚姻」有正反議論的紀錄。

綜觀多數現代國家的婚姻制度,雖受不同歷史文化、宗教倫理、傳統觀念或民族性影響,在具體法令規範上或有出入,但均具備了「具有強烈政策性目的」與「促進公共利益極大化」的使命。實際政策制定時,不僅要考量人權或公平正義這類的抽象價值,還須考慮婚姻作為一種「可實踐的制度」,在行政的便利性、各種極端情境的適用,與國家發展目標等。


誠然,保障同性戀者的人身安全、免於歧視或恐懼等基本人權,是文明國家應努力的方向;但保有「一男一女以生養下一代為目標而結合」的婚姻制度,延續以「血緣家庭」為主體的社會結構,才最能符合國家體制追求高度穩定的需求,並維持社會主流對政策法令的認同。


有鑒於同性戀婚姻涉及大量法規制度的修改,牴觸多數民眾對婚姻的認知,更和部份傳統道德或宗教價值衝突,因此,正方必須積極證明同婚能具體增進公共利益,值得付出龐大社會成本,否則並無變動現況的必要。

節錄自反方論述(反方主筆:李欣晏)

曾經,自由戀愛嫁娶是不符社會價值、不道德、觸怒社會多數的行為,如今卻是婚姻最「正常」的樣態。「權利」 一詞看似帶有某種恆常性,但其實權利是人類從歷史的錯誤經驗中,不斷發現或重構的概念;其內涵也必然隨著社會變遷、新的問題與需求產生,而必須重新評價。換言之,當人類無法透過單一共同信仰,或某種不證自明的來源,作為權利的共同基礎時,權利就只能從歷史教訓和經驗中去發現。


同性婚姻權,作為這個時代平等權的重要象徵,與上世紀的婦女參政權、黑人民權運動,有同樣重要的意義。後兩者也曾被社會多數以同一套理由,視為違反道德、違反公共利益、甚至是違反天道的背逆行為。


「一男一女」的家庭型態,並不因同性婚權而受到損害;一群人的宗教自由,當然也不是阻礙他者擁有家庭權利的理由,兩者並不相悖。即使不同群體的權利真發生衝突,這種衝突也必須在民主程序中,透過互相說服、制衡來化解;而不能逕自以比人頭式的方式,縱容多數去凌駕、剝奪少數之權利。民主政治雖有「少數服從多數」之說,但不能違背平等原則,一旦涉及少數基本權利,並不能以多數為名去侵害。

節錄自正方論述(正方主筆:喬瑟芬、黃頌竹)

結婚是一種契約關係,但法律能定義、解釋的「結婚」並不具有保障婚姻生活的功能,也並非法律訂定的目的。撇開部分容易一語道破的謬誤論述(例如:一旦同性戀可結婚,則人與摩天輪也可以結婚)或是特定宗教的理念,當代社會對於同性婚姻的爭執重點落在「法律是否應保障同性戀者的結婚權利」。既和法律有關,推動修法(民法972條等)的立委顯然是這場爭論的主角之一。


去年(2016)的12月25日,立法委員尤美女與許毓仁被邀請到 TEDxTaoyuan2016,共同闡述對於婚姻平權的理念與修法意涵。在此前,11月17日的立法院前聚集了一萬餘名白衣民眾,舉著牌子、聲嘶力竭喊口號:「婚姻家庭,全民決定」,要求政府不應破壞家庭制度。部分民眾甚至一度衝入議事場內,試圖阻撓尤美女委員所主持的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進行逐條審查。當天,尤美女召委和反方立委達成「召開2場公聽會」、「本會期內不得杯葛逐條審查」等二條件後散會。


在爾後的兩場公聽會,吸引了超過以往的關注度,單一頻道線上直播也有破千人同時觀看。觀眾共同見證數個荒唐的、沉穩的、悲憤的、直白的發言;在其後,支持與反對婚姻平權的雙方各自以凱達格蘭大道為中心,舉辦大型集會,總參與人數可能突破30萬。保守而言,這些現象都表明「臺灣民眾的對於此議題(法案)有極高的關心」。以一個民主國家而言,如此高度且密集的討論、關注並非時常可見。


早在1958年,同性戀者就曾到立法院叩關,一路以來請願、訴訟、遊說,爭取法律上的解釋;到了2003年,總統府的人權促進委員會提出了《人權基本法》,內文肯認同志能結婚、收養小孩,但該法走不出行政院的大門;2006年,立委蕭美琴提出《同志婚姻法》,過不了行政程序委員會;2012年,尤美女提出的民法修正案幾要叩關,但最後仍未能通過;2016年的修法案,同時有跨黨派的立委提案,為史上首見。


TEDxTaoyuan2016 大會當天,尤美女委員與許毓仁委員各從不同層面出發,記錄臺灣在同性婚姻的進程上重要的一刻。

「人權」非一成不變

英國在13世紀的《大憲章(Magna Carta)》、17世紀的《權利請願書(Petition of Right)》裡對於權利的保障僅限於「貴族、宗教領袖、武士」。到了18世紀,法國大革命、美國獨立戰爭也影響權利普及到每個人身上,但當時所謂的「人」是指「成年的白人男性」。若我們要談女性權利,時序已經到20世紀;黑人的人權,則是二戰後的事情。原住民的人權、身障者的人權、孩童的人權,這些都是更近代才明文規範的。尤美女委員藉由上述接連的舉例正是想表達:其實,「人權」的概念是隨時代不斷演進的。



而當人類社會發展至今,婚姻已被視為「人」可享有的一種權利。我們認為結婚是理所當然,相反的選擇(不結婚)也是一樣。但回顧過往,婚姻的內涵同樣是不斷演進,而不是一個「定理」。過去以傳宗接代為目的的婚姻,妻子只要生不出小孩,就可以成為被休掉的理由。在民法規定「婚約,不得請求強迫履行」之前,有多少指腹為婚的案例呢?1985年明文訂定「一夫一妻制」之前,台灣有多少男性有三妻四妾?

心裡的疙瘩

今日的台灣,或許我們已經認為整個社會對於同志已經非常友善 ─ 的確,和南韓、印度、中東國家等不承認同性戀的國家相比 ─ 但仍有許多的民眾內心完全無法接受同性戀的存在,更別提同志的戀愛與婚姻。退一步而言,或有許多民眾在立場上會給予同性戀愛祝福,心裡卻仍然有疙瘩(認為這是「不正常的」)。


同樣的,同志族群能舉行遊行而不受傷害、不被消失(e.g. 車臣事件),卻不見得每位同志都敢讓親友知道自己參與遊行、自己的性傾向。想想多少人得在社群媒體發文時設定隱私權?多少人只能默默關注新聞?多少人只敢在家人對同志品頭論足時低頭應聲?


心裡的疙瘩是從哪裡來,或應如何消除呢?答案很簡單,唯有「教育」二字。


如果過去,我們的爸媽在成長過程時,其父母、老師、長輩能認識到性別認同與性格表現並非二分法,並解說、討論。今日的社會在面對同志婚姻的議題時,是否會完全不一樣?同樣的情況應用到我們身上亦然。

國小、國中、高中,甚至大學,當班上的男同學個性較為陰柔,多半會遭受「娘娘腔」的嘲笑或背後耳語,心裡總不免想「他是不是gay?」;較陽剛、不蓄長髮的女生,除了「男人婆」的老式用語,也一樣讓人會在心裡響起「她是不是女同志?」但是又如何呢?我們多半只想「分類」以決定自己該用何種態度「應付」,卻沒有想到真正的「相處」。何況,一個人的舉止表現與其性傾向並無絕對關係。

2002年,我們將《兩性教育平等法》改為《性別教育平等法》,正式加入性傾向、性別特質、性別認同的教育內涵,但老師、家長卻少有理解和教學。這些正是我們該教導下一代孩子的觀念,讓孩子從小就認知生理上同性別的人,性傾向、性別特質都可能與「自己」不一樣,而非如今日的「男生該有男生的樣子、女生該有女生的樣子」。


該受性別平等教育的不只孩子,任何年齡層的人都可以重新學習。不必回到教室上課,而是從自己的生活開始學習。在遇到同志朋友時,真正將其當作「朋友」,學習相處。過去缺乏相處,進而沒有理解;失去理解,枉談包容與支持。異性戀文化的確屬於是多數,所以社會才需要用到「包容與支持」。若有一天,人們不再認為同性戀是特別的存在,那可能是推動婚姻平權的人們,心中的美好願景

It's time!

面對反方提出「訂立專法(特別法)」的要求,許毓仁委員提出解釋:「特別法的訂立需優於基本法,但今天同志需要的權利和原本法律及保障的異性戀者並無差別。」當基本法不足以保障身障者或原住民的權益時,才會採用特別法,使他們的生活權益接近到一般民眾的水準。日常生活中的同志,不論是在經濟、語言、居住等層面,並不特別弱於或強過異性戀,特訂專法並不符合立法原則。

我們也看到國外的例子,德國正是採用差異性的立法,進而衍生許多社會成本。在德國的最高法院中,與同性伴侶法直接相關的案件,超過一百件正在審理。其中關於財產繼承、生死判斷等等未決、難決的法律爭論,都造成德國必須投入更多的司法資源來完成人民權益的保障。



「婚姻在民法上是一種契約,目前規定達一定條件的一男一女可以締結這樣的契約。有制度,就一定會有人被排除在外,這個論述不算錯。但立法者在訂立制度時,不可以決定特定的誰應該被排除在外。憲法第七條保障的是平等權,若沒有平等權,則憲法同樣保障的財產權、參政權,可能只有特定族群擁有。符合平等權的精神,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時候,一男一男或一女一女也應該擁有結婚的權利,這才是本次修法的重點。」

苗博雅@(udn Debate 公共政策辯論會)



Al Gore 在2016年的TED大會 ─ 在《不願面對的真相》10年以後 ─ 說明10年來全世界為溫室效應所做的改變。在演講的最後,他引用Wallace Stevens的話:「After the final 'no,' there comes a 'yes,' and on that 'yes', the future world depends.」當廢奴主義者開始他們的運動時, 他們碰到一個又一個的不,然後是一個好。女性參政權與女權運動 碰到無數的不,直到最後得到了一個好。當任何一個重要的道德挑戰,最終成為對錯之間的二元選擇時,結果取決於什麼呢?


在11月的會前討論,尤美女委員很擔心社會氛圍讓其他立委不敢出聲,12月10日的遊行或許可讓疑慮稍微放下。同志已經等待許久,在等待的過程中,有太多的悲劇發生。這次可能是數十年來時機最好的一次,是時候了。「只要相愛、互相扶持、共同經營生活的兩個人,都應該有結婚的權利。」這席溫暖的話語,或許才是激昂的爭辯、遊行後,社會最基本的共識。而這樣的共識,也正是在「Yes」或「No」之間,公民的選擇指標。


コメント


bottom of page