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阻擋是陳腐還是守護?從Uber臺灣談起

本文為快速整理,論點必有所缺漏,為求論述齊全,文末為讀者列出三篇延伸閱讀文章,期使讀者更了解各層面的問題所在。

Photo credit: Marian

近幾年來,新興產業如火如荼發展。對於這類的新創產業、技術、應用,臺灣在過去數年來給人的印象多半是「慢半拍」。我們跟不上最好的發展時機,在很多層面處於落後地位。「臺灣不夠開放,所以沒有人要(能)來」是許多人既定的印象;「法規太死板,無法從善如流調整」卡住許多人才發揮能力的機會。

上述內容的確有不少案例佐證,但難道每一個「不開放」都代表「落後」或「食古不化」嗎?上週五,我們到理慈法律事務所拜訪蔡玉玲律師,討論十月一場沙龍的短講內容。身為行政院前政務委員,參與過許多法規修改和體制內創新(vTaiwan),蔡玉玲律師接觸過許多年輕的聲音,很能理解新創圈的想法。討論演講內容外,恰好其在前一日剛參與一場在立法院的公聽會,針對近期吵得沸沸揚揚的「Uber在臺灣」議題發表意見。蔡律師再次利用機會闡述問題的癥結點與背後的意義,TEDxTaoyuan團隊快速整理內容,希望藉由平台發聲,讓正確的聲音被廣為傳播。

 

先搞懂計程車為何是特許行業?

  讀者在平面媒體或新聞媒體或曾看到「計程車為特許行業」的報導,但卻對「特許」二字感到不解。事實上,以空間概念來剖析計程車(計程車客運業)的商業行為,會很明顯地發現:「我們坐進了陌生人的車裡。」試想,你在什麼樣的情況下,會放心地搭陌生人的車呢?答案很明顯,對吧?

  政府「特別允許」計程車載客,相較於私家用車的牌照、駕照和汽車強制險,計程車或叫車服務公司(例如:機場接駁)的營運單位,必須為「乘客」和「司機」的安全負責(營業用保險),並經過重重申請,接受政府的管控(故各警察局皆有司機登錄)。人們有即時搭車前往不特定地點的需求,於是我們有計程車的制度,讓主客雙方的商業行為都有規範、保障。

Photo credit: Erwin van Leeuwen

 

Uber Taiwan 的問題:落地、保險、稅務

自2013年在臺灣以「台灣宇博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」登記在案,Uber Taiwan的話題已非一朝一夕的爭議,正反論述可以在網路上尋得許多解答。或許接收不同媒體的報導順序、面向,讀者可能認為政府的態度丕變、舉棋不定,但事實上,政府的態度極為明確,即要求 Uber 在臺灣要實行三大原則:「落地」、「繳稅」、「保險」。此三項其實正是Uber做法有爭議之處,我國政府的要求與其他各國並無太大差異。

  Uber事件最大的爭議點開端,就是自身的產業定位。Uber以資訊服務業的「平台」自稱,僅提供乘客與司機的媒合,強調由「信任」所建立起的經濟模式。正因為以平台為名,Uber認為,司機與乘客的權利責任是由雙方共有,與其無關。也就是說,在全球的Uber屢屢傳出性侵、性騷擾、車禍意外等爭議[1]的同時,搭上陌生Uber的那一刻,你是出自於對陌生Uber司機的「信任」,所以在交通過程當中所發生的任何意外,Uber沒有任何法定強制保險可以保護乘客,司機也能因為你是非法乘客而拒絕賠償。

 

  Uber目前在台灣是有繳營業稅,但僅是以資訊服務的技術面繳稅,而不含車資獲利(稅率17%的營利事業所得稅)。乘客與司機透過Uber平台媒合,確認車程定價後,乘客所付的費用有25%是Uber的收入,而此處的Uber並非臺灣宇博,而是Uber荷蘭總部。正因如此,Uber認為,其在臺灣並不需繳納此25% 營業所得對應的稅務。同樣的,Ube r司機應非管轄下的租賃車主,僅為自用客車車主,亦不需要繳納費用。

  蔡律師一語道破這樣的模式:「如果他們這麼做是合法的話,臺灣會被掏空。」1/4的單筆獲利已然驚人,甚且不讓各國政府課稅,Uber的高獲利結果並非難以理解。如果Uber可以合法不繳交相對稅金,將來有更多資訊產業或外國公司以類似方式規避,對於臺灣而言是很大的衝擊與傷害。這也是為何法國已於日前將Uber掃地出門、多國政府對Uber提起告訴的原因。

  上述稅務和保險問題,都回到了最根本的「營業單位落地制」課題。因為認定自身非計程車客運業或租賃車業,乘車相關的衍伸義務,乃至於消費者對於個資疑慮等客戶訴求,對口單位是Uber荷蘭總部而非臺灣宇博。試想自己有任何狀況,首要面對的即是跨國訴訟,對於消費者而言是否公平?

 

Uber 在國外

法國法院於六月初判決UBER涉嫌詐欺商業行為與非法商業活動,重罰80萬歐元(約3千萬元台幣),一半罰金緩期執行;匈牙利政府下令,從 2018 年起,只有獲得計程車司機牌照的人才能開 Uber[2];在日本,利用私家車有償載客的行為被稱為「白出租行為」,被道路運輸法明令禁止;澳大利亞、英國、美國、西班牙等地都出現了抵制浪潮和雪花般的訟案;甚至Uber在誕生地美國舊金山,還是TNC(Transportation Network Company)模式維持合法運作[3]

  而許多為Uber抱屈的消費者,常舉「Uber在新加坡、中國合法」為例。但實際上,Uber使用者在星國搭乘的Uber司機,皆是原本的出租車司機,Uber 新加坡也接受當地政府的一系列規範。Ube中國則是被當地企業「滴滴」併購(或交互持股,但Uber總部對其已不具主導權利)。併購前不久,中國政府進行部分修法,為滴滴的「網約車」範疇部分鬆綁法條,但仍要求網約車業者要落地、繳稅、保險及個資保護。正是因為Uber中國已被併購,其既有的運作模式已然消失,並不可視為同樣的作法在中國可行。此兩個案例都顯示「Uber守法」而非「Uber合法」。

  而臺灣政府在過去幾年來所堅持的原則與他國無異,同樣是要求「Uber恪遵本地法令」。

 

是新興共享經濟,還是假面共享經濟?  

同樣是「共享經濟」的產物,Airbnb在各國就採取較為謙遜地合作方式。其共同創辦人於去年來到臺灣與政府對話[4],將逐步為房東、房客投保,並承諾與政府合議稅務方式。未來的執行確實度需要監督,但相形之下,Airbnb的確釋出極大的善意與積極。

筆者在外旅行時,也使用過數次Airbnb平台,住宿經驗也極為滿意。Uber乘客大抵上有立即性的乘車需求,不同的是,Airbnb的房客使用消費的迫切性較低,大多可以從容比較住宿點,也因此有更佳的選擇空間。

對於臺灣是否落後這點,蔡律師特別提到臺灣的《民宿管理辦法》第三條:

本辦法所稱民宿,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,結合當地人文、自然景觀、生態、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,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,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。

這個在15年前公布的法條,完全符合Airbnb的房東定義,難道臺灣落後嗎?15年來,臺灣的民眾早已領先世界各國進行「共享房源」的經濟模式,只是我們不自覺。Airbnb的平台有其獨到之處,也因為網路的發達促進住宿共享經濟的活躍,但概念本身並非全新。

 

  回到Uber爭議。臺灣大車隊的「55688」、大都會車隊的電話叫車更早於Uber平台誕生。年輕的朋友可以問問父母,在計程車車業發展成熟以前,相信不少人或多或少都搭過私家計程車。在沒有跳表計價的規範前,也是由司機和乘客達成契約協定,完成消費。Uber和私家計程車哪裡不同?同樣的私下議價,同樣少了強制責任險,同樣不需繳付營利事業所得稅。打著新興共享經濟旗號的Uber,跟全球各個城市當中的私家計程車其實也沒什麼不同。那究竟為什麼我們害怕Uber撤資離開台灣?

  蔡律師強調,對Uber的問題,我們的基本原則應該是很清楚明白的,根本不應該會有爭議。她也憂心近日的Uber乘客連署等風向,可能會讓第一線人員有所猶疑、背負更多壓力,也讓Uber對於在臺灣的當前行徑具有信心,而不願妥協、負責。「我知道不少年輕朋友可能和立愷(Uber台灣總部總經理)是好友,當然會想為他說說話。但若這些人想幫助他,就更應該讓他知道我國政府的原則與協商空間,好讓他能向Uber總部回報、討論。否則,他就像是一個棋子......你看,現在臺灣這裡的訴訟,對象都是針對他,而非總部,他揹了多少責任?」

一個新興產業多少會對既有產業產生衝擊,舊有典章制度的文字也不易在一夕之間含納新的概念。但觀念轉換、行為調整、制度修改應建立在讓整體運行更佳的方向前進,而非飲鴆止渴。我們厭惡部分計程車司機的素質、對固定費率感到不便,就應該針對問題點改革,而非強迫政府吞下「共享經濟」的膠囊外殼,內裡卻可能是傷害整體的毒藥。

蔡玉玲律師。前行政院政委、理慈事務所共同創辦人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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